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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责任制度

发布日期:2023-03-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和谐、稳定、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实训基地三级联动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实训基地的安全负责人,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员工、各类聘用人员、短期访问人员以及在校学生。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四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高校实验室、实训基地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与安全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与安全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审议学校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和督查保卫处、基建后勤处、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相关职责。

第六条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与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行使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规章制度,传达和贯彻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和落实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培训与准入、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检查与整改、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其他部门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对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与监督职责:

保卫处负责实验室、实训基地消防安全工作监督管理;

基建后勤处负责将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纳入实验室、实训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环节;

教务处分别负责本科生相关的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风险评估及管理;

组织人事处负责将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纳入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称、考核范畴。

第八条二级教学单位职责:

(一)学校二级教学单位是推进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的主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实训基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实训基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与应对措施;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宣传,培育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文化,落实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准入制度;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二)二级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实训基地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直接领导责任人,其他单位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三)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担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负责人、学生工作负责人以及实验室、实训基地负责人等参加,领导小组要求有具体人员组成和明确的职责分工,并正式发文备案,有人事变动时及时更新。

(四)学校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校实验室、实训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实训基地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五)各单位的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要纵向及顶、横向达边,全面渗透到本单位的日常教学、科研活动中,并纳入到各种评优、晋升及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章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责任

第九条 校级领导责任:

(一)保证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提出全校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总体要求;

(二)把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为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提供组织、财力、物力保证;

(三)指导、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有关工作;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

第十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责任: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布置全校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相关工作,定期组织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检查;

(三)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特种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四)开展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履行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管理的其他职责与规定。

第十一条 二级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实验室、实训基地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的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布置的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二)积极开展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宣传教育,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严格落实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准入制度;

(三)根据政府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和学院、直属单位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四)服从、配合政府部门、校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与安全督导、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等进行日常安全管理与检查;

(五)履行安全职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接到相关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隐患报告后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实训基地负责人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坚守岗位、按照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并建立针对本实验室、实训基地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制度,确保通过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准入的教师和学生方能进入实验室、实训基地开展实验;在实验、实训前对操作人员(包括教师、学生、外来人员等)进行危险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培训教育,记录存档。

(三)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四)危险性实验进行风险评估,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危险性实验必须制定指导书或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并在实验前遵照执行。

(五)实验室、实训基地所用涉及安全隐患的设备(如大型仪器、高温、高速、高压、强磁、低温等)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醒目处。

(六)投入相应经费建设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环保相关设备设施,根据实验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器具。

(七)定期检查、巡查本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管理情况,做好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检查与巡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八)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事故后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实反映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实验项目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开展实验。

(二)对拟开展的实验项目进行安全评估,不得瞒报、谎报实验活动中可能涉及的安全风险。

(三)在实验、实训前对相关人员(包括教师、学生、外来人员等)进行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培训。

(四)在实验、实训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室、实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并如实报告所在单位。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发生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事故的,由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与安全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训基地负责人、责任事故单位和职能部门等负责人的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校级领导未能履行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责任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责任的,将根据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分。对于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切实履行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责任的,可免除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实训基地负责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将根据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经济处罚的,罚款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因直接责任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将根据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分。在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事故中,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对造成教学、科研场所或设备损失,以及他人人身伤害等后果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经济处罚的,罚款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或未及时上报的,隐瞒、掩饰事故原因的,推卸责任的,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相关规定,将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后果导致自身伤害自行承担责任,如对他人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类聘用人员、短期访问人员等违反实验室、实训基地安全的,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