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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信息科技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03-27

(兰科院2022年6月1日修订)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规定日期持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说明原由,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在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并已治愈者,于下一学年开学初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教务处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的3个月内,学校对新生的录取手续及程序、所获得的录取资格及本人身份证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身心健康状况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应在春季学期开学两周内报到注册,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开学两周内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凭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学生所在校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又无正当事由的,可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凡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学生证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外的学费差额缴费凭证到学生所在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第二章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学生的教学环节都应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指导)教师负责。

第七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具体请假程序按《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执行,并报授课教师备案。

第三章课程学习

第八条课程的分类

我校本科制培养方案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教学环节组成,其中理论教学单位分由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三大课程模块组成。实践教学由上机、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综合实践及毕业设计(论文)等组成。课程设置按其属性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1.必修课:培养方案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主干课程,即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课程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2.选修课:包括通识教育选修课、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兴趣和需要选修课程。学生均需修满选修课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学分的计算

学分是“测量学生对某一课程学习所需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的一个度量单位”。学分的最小计算量为0.5,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理论课:每16学时计1个学分,不满16学时但达到8学时及以上计0.5学分。

2.体育课:每32学时计1个学分。

3.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计1个学分,分散进行的按累计到一周计1个学分,半周以上不满一周计0.5学分,不足半周的不计学分。

第十条课程选修

根据教学进程计划,每学期由教务处公布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生根据教务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

第十一条学制与学期

1.学制

本科生基本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教学环节及学分总数方可毕业。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期修满规定学分者,经学校批准后可延长学制,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2.学期

每学年设置春季、秋季两个学期。

第十二条补考、重修

1.理论课程不论何种考核类型,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一律参加补考。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进行;

2.理论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或课程考试缺考、实践类课程不及格者,由学生申请重修,重修由教务处安排随下届跟班学习或单独安排,学生在第七学期仍未完成的科目,教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第八学期重修。若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学生可继续申请重修;

3.毕业后仍有课程不及格者,学生可在毕业后两年内申请重修,重修由教务处安排。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其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业成绩表,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学业成绩表一式两份,一份装学生个人档案,另一份归学校档案馆留存。

第十四条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的考核方式,根据课程的特点可采用不同的形式。理论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形式可为笔试(闭卷、开卷)、口试、论文、综合测评等多种形式。

理论课程考核原则上安排在课程结束后的考试周内进行,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在该教学环节结束时由任课(指导)老师自行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六条在课程结束前一周,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凡具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生本课程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记载。

1.缺课累计达学期该门课程教学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程规定数量三分之一者。

3.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规定数量三分之一者。

经资格审查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于该课程结束前一周提出,报教务处,由各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考试作弊和违纪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作弊、违纪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第十八条学分绩

学分绩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适用于学生成绩的校内评价,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学期成绩,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学期应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的总和,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

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办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课程百分制成绩×取得的课程学分

学期学分绩=∑课程学分绩

学期平均学分绩=学期学分绩/学期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和两级制记分。

1.百分制与五级制记分的当量关系是: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5

50

2.百分制与两级制记分的当量关系是:

两级制

合格

不合格

百分制

80

55

第二十条缺考缓考

凡缺考者,无论何种原因,成绩均按零分计。

1.无故缺考者,在成绩单成绩栏标识“缺考”字样,课程考试缺考者,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只能重修。

2.学生因病住院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一天办理《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缓考审批表》(因病缓考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缓考手续。因事一般不能办理缓考,每学期缓考课程原则上不能超过两门。

3.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办理缓考手续者,必须在课程考试结束两日内凭医院急诊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未办理缓考手续,按缺考处理。

4.缓考考试须与补考考试同时进行,按考试评定成绩。

5.实践教学环节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缓考。

第二十一条学生成绩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1.课程考核结束一周之内,由任课教师将学生成绩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教务处,并打印两份纸质成绩单由任课教师签字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2.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课程考核成绩。

3.学生因出国留学等原因需出具成绩证明的,由教务处提供带有防伪标识的成绩单。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转专业

1.文史类的学生不能调入理工类的各个专业,但可调入文理兼收的专业;文理兼收专业中的文史类的学生也不能调入理工类专业。

2.申请转专业者一旦批准,不能再次更换。

3.有生理缺陷的学生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规定执行。

具体转专业办法依照《兰州信息科技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具体转学办法依照《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甘教高函【2015】47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凡申请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必须参加原班学习,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需要较长时间治疗和休养者。

2.因创业需要休学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须经所在学院审查,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休学期限以一年为限,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在开学第一周续办休学手续。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必须在批准通知下达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限期离校。

第二十八条休学期满的学生,应在当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复学手续。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2.服兵役退伍复学者,应出具退伍证明。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

第三十条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七章退学警告降级退学

第三十一条一学期内经补考后所取得的学分(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低于学期应修学分的60%者,给予退学警告,由教务处提供退学警告学生名单,各院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

第三十二条一学年经补考后取得的学分(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低于该学年应修学分50%的学生给予降级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连续三次或累计四次给予退学警告者。

2.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

3.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正当事由者。

6.因纪律处分,学校给予退学处理者。

7.本人申请退学者。

8.超过规定学制者。

第三十四条退学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学院、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从批准之日起取消其在校生待遇。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的两周内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的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一周之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退学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和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限期离校。

第八章毕业学位与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兰科院2022年6月1日修订)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本科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仍未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者,作如下处理:

1.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2.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3.结业生可在结业之后两年内回校参加重修考核。结业生可申请办理重修考核手续,重修考核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发现,其学历、学位证书不予发放;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学位证书及学籍档案遗失或损坏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学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