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科院学位2022年6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本科专业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愿意为国家建设事业服务,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校本科毕业生,经德育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校本科毕业生,由教务处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经教务处汇总审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思想品质有严重问题,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考试作弊者。
3.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4.重修重考课程门数超过11门(含11门)以上者(①重修重考课程不含全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跨学科选修课;②降级学生降级前重修重考课程按原培养方案统计,降级后重修重考课程按所在年级培养方案统计)。
5.结业生发给结业证书者。
6.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违纪学生在校期间如能深刻认识自身所犯错误,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在毕业当年申请学位。
1.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2.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其先进事迹被学校、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公开嘉奖或表彰者。
3.获得各种科技竞赛活动厅(局)级以上奖励者。
4.获得学校及以上级别“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
5.在校期间获得奖学金者。
6.获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署名前3名者。
违纪学生申请学位一般于毕业当年春季学期第八周开始受理,超过规定时限提出申请者,按自动放弃对待。申请学位的学生需本人自愿,并填写违纪学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由学生处出具其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报主管副校长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因课程考核未通过(除第六条第4款外)而结业者,可在结业后两年内申请返校重修重考,成绩合格且符合毕业当年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补授学位。
第九条 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生,毕业后在工作岗位表现突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在毕业后3年内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本人署名前5名者。
2.获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本人署名前3名者。
3.参加在工作单位厅局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本人署名前5名者。
破格授予学士学位需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查,报主管副校长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时,应予复议,可以撤销原授予学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从2014级学生开始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