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科院2022年6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优质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推进良好的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术行为,防范和惩治毕业设计(论文)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兰州信息科技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定》等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针对其毕业设计(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中的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故意捏造、篡改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数据、调研数据、软件计算结果、研究结论、隐瞒不报数据等行为;
(五)其他由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学生是否遵守学术规范和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条指导教师在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学生提出明确的学术规范要求,对其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予以具体明确的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本人独立完成负责,对论文涉及的文献、实验数据和学术观点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六条举报
(一)学校接受各种针对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学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可向教务处提供书面的举报信或口头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教务处接到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到各部门的报告或举报人举报后,应立即根据各部门的报告或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然后决定是否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第七条调查
(一)对确定立案的学位论文作假案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及时通报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启动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和线索开展调查。
(二)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结果进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必要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聘请院内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第八条调查结论认定
(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学校调查意见及独立调查结果,作出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二)如果被举报人对调查结论不服,可在接到通知的7日内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到被举报人的申诉后,应启动复议程序,并于15日内将复议的最终结果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将最终调查结论通报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
第九条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在学校有关部门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最终调查结论。涉及人员为学校本科生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涉及人员为学校毕业生指导教师的,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共同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涉及人员为学校其他教师或工作人员的,由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
(一)学生有伪造、购买、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或有严重剽窃、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二)学生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指导教师未执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教育和处理。
第十三条处理决定应书面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学校将把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