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学位学籍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位学籍 > 正文

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入伍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28

(兰科院2022年6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按规定服兵役。

第二章 新生入伍

第三条 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入伍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附后)。入伍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

第四条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次年新生入学期间,持退伍证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五条 入伍新生退役入学时,原报考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条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如错过当年入学时间,可以顺延一年办理入学。对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入伍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 在校生入伍

第七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第八条 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由教务处安排进入相应年级原专业就读,如所修课程授课已超过全学时的1/2时,则该门课程应跟下一年级学习。

第九条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经学校同意,可优先考虑按本人意愿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条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在校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入伍学生寄送的《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对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二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