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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信息科技学院课程重新学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27

(兰科院发〔2022〕122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课程重新学习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对课程重新学习工作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根据《兰州信息科技学院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2022年6月1日发布)及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新学习的范围

(一)考试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二)在课程正考考试和实践类教学环节考核中无故缺考者。

(三)课程考核和实践类教学环节资格审查中被取消考核资格者。

(四)因课程考核违纪或作弊,成绩被认定为零分者。

第二条 重新学习的方式

(一)组班重新学习:同一门课程的重新学习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时,学校开设重新学习班。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教学单位指派教师,上课总课时原则上不能低于该门课程总课时的1/2。

(二)单独辅导重新学习:同一门课程的重新学习人数未达到20人时,由各教学单位指派教师对重新学习学生进行单独辅导,原则上单独辅导课时不能低于该课程总课时的1/2。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重新学习

(一)补考因违纪或作弊,成绩被认定为零分。

(二)补考无故缺考者。

第四条 对于独立设置的实习、实训、实验三类实践教学课程,重新学习需在下一年度编入低年级教学班进行。

第五条 学生重新学习的课程属于必修课程的,只能重新学习原课程;重新学习课程属于选修课程的,按培养计划要求可以重新学习原课程,也可以放弃该课程,改修其它课程,但毕业时须达到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选修课最低学分要求。

第六条 重新学习的计划与组织

(一)每学期补考成绩审核完成后,教务处负责将需进行重新学习的学生名单发至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组织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及办理相关手续,以此取得重新学习资格,过期不予办理。

(二)教务处在开学初制定课程重新学习计划并下达至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指派教师,组织教学。

(三)重新学习考试后仍不合格者,可参加一次重新学习补考。

(四)重新学习补考后仍不合格者,进入结业生返校重新学习环节。

第七条 承担重新学习教学的教师职责

(一)按要求制订重新学习的教学计划及教案,填写教学日志,加强过程性辅导,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过程性考核。

(二)按考试规定做好命题、阅卷、成绩评定、试卷交接等工作。

第八条 重新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重新学习学生均应参加重修考试,总评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

(二)重新学习的学生,缺课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取消参加重新学习考试资格,且取消重新学习补考资格,进入毕业后返校重新学习环节。

第九条 重新学习的工作量核算

(一)组班重新学习的理论课程,授课教师的工作量按课程总学时的1/2计算。

(二)单独辅导学生的理论课程,重新学习授课教师的工作量按“4 +0.5×人数”学时计算。

(三)对于独立设置的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课程,重新学习授课教师的工作量按“周数×人数×0.5”学时计算。

(四)对于独立设置的实习、实训、实验三类实践教学课程,授课教师的工作量不再单独计算,在报送正常授课工作量时将重新学习学生人数计入正常修读学生人数。

(五)重新学习授课工作量由各教学单位核算,与该学期计划内课程工作量一并报送教务处审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