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教学运行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教学运行 > 正文

兰州信息科技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3-03-27

兰州信息科技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兰科院2022年6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成立兰州信息科技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创新人才培养,实现教育教学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与程序化,提高学校教学管理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教学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校长的领导下,为兰州信息科技学院教师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与决策而常设的辅助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对学校教育教学、学科建设、本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师德师风建设、育人环境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学校制定教育教学方面的重大方针提供各种建设性意见及决策方案。

第四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和所形成的辅助决策方案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热爱并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治学严谨、经验丰富、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并富有创新精神的教授和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及教学管理专家等共15~2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

第六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推荐人选名额原则上按专业大类分配,再加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七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为:院长、主管教学校长、教务处长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的产生由学校各教学单位提名,教务处讨论通过,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最后由院长正式聘任。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非当然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原则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时,新任委员总人数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每届委员会届满前2个月,启动换届程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委员会投票产生留任委员。新任委员候选人按照委员产生办法产生并公示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的变更:当然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工作调整岗位变动,委员自动变更;其他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因工作调整离开学校岗位连续1年以上者,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由其所在部提出替补人选,经主任委员批准,代表相应学科专业正式参加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分委员会,也可按学科大类分出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科的有关工作,也可以临时聘请有关教师参与若干专项性工作,以协助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分委员会、专门工作小组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教务处、各教学单位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单位。教务处长、各教学单位主任分别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议全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规划,包括培养计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育人环境建设等。

(二)负责审议学校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的各种规定、政策及文件。

(三)负责审议教师教学工作奖励办法和评定办法。

(四)负责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

(五)负责审议学校教学优秀奖、教学成果奖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评奖工作。负责审议、检查和验收教学改革基金资助项目。

(六)监督、指导全校的人才培养与教学工作,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指导教风和学风建设,就教学经费的调拨及使用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和指导,就教学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督察。

(七)就全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院长提供相关咨询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协助学校领导制定有关教学条件保障的工作纲要。

(八)就学校教育教学全局工作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各种建设性意见及方案。

第十四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责是:

(一)主任委员全面负责委员会的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不在学校期间或因故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时,由常务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权。

(二)召集并主持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

(三)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处理委员会的有关事务。

(四)签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五)代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工作。

(六)督促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工作小组落实交办的事项。

(七)代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处理休会期间发生的紧急事件,并记录在案,事后向委员会会议通报。

(八)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提出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效候选人名单。

(九)处理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单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安排和相关准备工作。

(二)负责整理、归纳、总结委员会的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

(三)负责委员会决定的工作的落实和督促落实。

(四)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章程规定讨论和处理议案。

第十七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列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秘书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例会召开前,提前5个工作日向全体委员通知会议时间和地点,并将会议讨论的议题和相关材料送达各委员。

第十八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受理议题,或由主任委员会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受理议题,范围包括:

(一)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责成研究的议题。

(二)委员会秘书单位提交的议题。

(三)5名以上委员会委员联名提交的议题。

第十九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处理议案的程序为:负责受理议题的主任委员在接到议题的5个工作日内,指定专门工作小组或委员对所提交的议题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负责人及时向主任委员做出书面汇报;主任委员会议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是否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决定;对无须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主任委员会议做出处理并经主任委员签署意见后,指定专人向议题提出人通报或解释。

第二十条召开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以实际到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会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票决制,在对所审议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以同意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需要其他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由委员会主任指定列席人员,秘书单位通知其到会。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的讨论或表决。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决议经秘书单位起草后,由主任委员审核签发。委员会决定应报学校研究批准的议题,由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认定应由秘书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执行的议题,交秘书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执行;认定应向议案提出人解释的议题,由主任委员指定专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对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决议有具名质询意见时,由主任委员指定专人在接到质询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修改章程,须经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章纪律

第二十六条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履行请假手续;一个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不参会者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保密制度,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决议的严肃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中凡直接涉及本人利益时,应自行回避。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院纪院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章程之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主任委员会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主任委员会报请学校批准后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