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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信息科技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27

兰州信息科技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兰科院2022年6月1日修订)

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是衡量高等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为确保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发现和培养教学骨干,激励和督促教师潜心钻研业务、倾心投入教学,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做到及时反馈、有效管理,特制定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一、评价目的

1.检验教师教学活动的水平,科学准确地对教师的工作质量作出判断。

2.为教师提供教学质量反馈信息,帮助教师了解自己在教学中的优势和不足。

3.为学校管理部门提供教学质量信息,以全面准确地掌握学校教学质量现状,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4.为师资队伍建设提供决策参考信息,为教师职称晋升、职务聘任等考核工作提供依据。

二、评价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教学任务的全体教师。

三、评价原则

1.对教学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全方位地进行监督、检查检验和评估,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的信息反馈及评价体系,对教学过程进行有效调控和优化,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2.承担多门(头)课程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按单门(头)课程分别计算。

四、评价方式

采用学生评价、专家评价、合规性评价、学习效果评价四个方面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1.学生评价。学生评价作为评价教师教学工作的直接依据,从学生的共同意见来反映教师的工作状况,获得真实而全面的信息。

2.专家评价。专家评价包含教学督导、领导干部听课以及系(室)主任听课。教学督导以评价教师教学业务能力和水平为主;领导干部听课以评价教学准备、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多媒体手段的利用、课堂纪律以及学生出勤为主;系(室)主任听课以教学内容、教学态度、课堂管理及学生出勤为主。

3.合规性评价。合规性评价包含院(系)教学常规检查和专家抽查。院(系)检查以教师课堂教学的六个方面进行,即“六位一体”教学资料(包括教师互查、系(室)检查、院(系)检查)、课堂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命题阅卷及课后教学反思为主,由院(系)按教师承担的单门(头)课程提供成绩。

为确保合规性评价的公平公正,教务处组织专家随机对院(系)系(室)进行抽查,凡抽查的系(室)合规性评价的成绩以抽查结果为准。

4.学习效果评价。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课程班级学生最终学习平均成绩作为学生学习效果评价的依据。

五、评价结果

1.教师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计算

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学生评价×0.3+专家评价×0.2+合规性评价×0.3+学习效果评价×0.2

2.教学质量等级的划分与院数的确定

根据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的分值,确定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按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出。院(系)按单门(头)课程得分排名,排名前10%(含10%)的课程质量为优秀,10%<评价成绩排名≤30%的课程质量为良好,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教学质量系数:

优秀K=1.2,良好K=1.1,合格K=1.0,不合格K=0.5。

3.出现以下情况者,教学质量等级直接定为不合格

(1)在课堂上宣传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2)学生评教成绩或教学督导成绩低于60分。

(3)学生评教成绩连续三学期排名全校后3%。

(4)根据教学事故处理规定,被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与课程教学直接相关的事故)及以上。

六、教学质量评价的结果应用

1.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奖励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须达到相应要求。

2.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其教学质量评价成绩必须达到职称评聘相应要求。

3.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的处理办法

(1)从次年起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2)岗位津贴的扣发依据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3)暂停其授课资格,同时要对该教师安排为期半年的“整改期”。整改期内,不能承担课堂教学任务;整改期满后,须经教师个人申请,院(系)评议,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进行上岗资格审查,通过后方能再次上岗。

4.对三年内累计两次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按人事处相关文件执行。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19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