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外聘专家讲座”管理办法(暂行)
(兰科院2022年6月1日修订)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党〔2009〕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聘专家讲座的管理,促进各院(系)、各部门外聘专家开展学术讲座、报告研讨等活动的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各部门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学术讲座、形势报告会、师资培训、企业文化报告、论坛等。
第二条学校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外聘专家讲座,充分发挥外聘专家讲座在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中的作用,实现“丰富校园文化,促进学术交流,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目的。
第三条凡各院(系)、各部门举办的外聘专家讲座,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凡各院(系)、各部门举办的外聘专家讲座,实行“一会一批”、“一会一报”制,无论经费使用与否,均需报教务处、党群工作部、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审批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五条审批部门要加强管理,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各院(系)、各部门申办的外聘专家讲座原则上应提前3天申报。
第六条 申办部门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严格把关,如有必要,要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必须要求报告人对内容作出修改,如报告人不愿修改,不得邀请;在报告时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申办部门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党群工作部及报告人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
第七条包含以下内容的外聘专家讲座,不予批准: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泄露国家秘密的;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宣扬宗教文化的;
8.侮辱、诽谤他人或集体的;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其它不适宜在高校举办的讲座、研讨、报告等。
第八条申办部门负责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讲座等的安全工作,规模较大的,保卫处协助做好安全保障。外聘专家讲座结束后,申办部门和教务处要做好外聘专家讲座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申办部门在做宣传报道时必须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需征得学校办公室和党群工作部同意。
第十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外聘专家讲座的管理,对未经批准而举办的外聘专家讲座,一经查实,对申办部门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各院(系)、各部门申办的外聘专家讲座经费申报标准按照学校(关于印发《邀请院外专家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相关细则》的通知(兰科院发[2008]91号))的文件规定,由教务处负责核准,根据学校财务制度执行请报销;讲座地点由教务处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2011年发布的《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关于开展素质教育学术讲座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外聘专家讲座审批备案表
附表:
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外聘专家讲座审批备案表
申办部门(院部):
讲座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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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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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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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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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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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对象及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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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类型 |
学术讲座□企业文化报告□师资培训□形势政策报告□其他□ |
申办部门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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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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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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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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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酬金 |
元(大写:元) |
主讲人 简介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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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主要内容 简介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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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部门 意见 |
部门盖章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教务处 意见 |
核定酬金标准:元(大写:元) 审批讲座地点: 部门盖章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党群工作部 意见 |
部门盖章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主管教学副校长 审批意见 |
年月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可复印),签字盖章有效;申办部门、教务处、党群工作部各执一份;若有使用经费的,原件由申办部门提供财务处,作为请款报销凭证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