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教学运行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教学运行 > 正文

兰州信息科技学院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03-27

兰州信息科技学院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兰科院2022年6月1日修订)

高校课堂是传播文化知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渠道,更是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主阵地。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党[2017]51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将立德树人作为课堂教学建设的根本要求,进一步将提升教师执教能力作为课堂教学建设的主要抓手,进一步将树立优良教风学风作为课堂教学建设的重要保障,提升学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与基本形式,应坚持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

第二条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和管理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进行课堂纪律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更好担当起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激励学生刻苦读书学习。

第三条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应遵守学校纪律,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尊重教师,努力学习,积极主动配合教师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第四条教学管理人员作为教学过程的管理者和教学秩序的维护者,应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五条课堂是师生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教学楼内严禁吸烟(含教员休息室)必须保持整洁、肃静。教学时间内,一律不得开展文娱活动。

第二章对教师的要求

第六条学校严格把控教师引进政治考核关,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必须取得教育部统一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教师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有下列言行: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第九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必须遵守师德规范,在课堂教学中不得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做到着装整洁得体,仪表端正,精神饱满,言语举止文明。

第十条任课教师必须在上课铃响前进入教室,并提前做好上课准备,按时上课,合理分配教学时间,不得提前下课,不拖堂。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作为课堂的组织者、实施者和管理者,要履行好职责,教育和督促学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避免课堂纪律松弛涣散。对学生在课堂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可令其退出课堂,维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第十二条教师上课时必须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关闭或调为静音状态,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手机,不得随意离开课堂。

第十三条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可根据学生的数量和教学实际采取点名、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认真记录学生出勤情况,对学生课堂纪律情况要如实记载,作为确定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必须保证按教学计划及其进度要求对学生进行授课、指导,注重与学生交流,积极主动营造师生互动的生动课堂,保证良好教学效果。在课堂上不谈、不做与课程教学内容无关的事情。

第十五条教师需要组织学生离开教室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时,必须提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上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教室进行,严禁私自调课、停课、代课或调换教室,若属特殊情况,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教师应全身心投入课堂教学,注重教学艺术,提高教学水平,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教学技巧激活学生的学习热情,保证教学效果。身体健康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坐着给学生授课。

第十八条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学校安排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检查。

第十九条原则上不得以播放影视片等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根据教学要求,确实需要放映影视教学资料时,教师不得擅自离开教学现场。

第二十条教师上课时如遇停电或多媒体教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要用其他方式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停课或让学生自习。如遇突发紧急情况,教师必须组织学生有效应对,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任课教师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视其情况按《兰州信息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违反者按《兰州信息科技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及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管理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迟到学生应经任课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课堂上课。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必须在上课前报告任课老师,不得擅自以找工作、开会、参加活动等理由请假。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课堂上应尊重教师,言行举止应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衣着应整洁得体,不得穿拖鞋、背心、低胸吊带上衣、超短裙等服装进入教室。上实验课或进入工程训练中心应符合相应着装规定。

第二十五条学生不得携带食品进入教室。未经教师同意,不得在课堂上随意走动和擅自出入。

第二十六条学生上课时必须遵守课堂纪律,思想集中,专心听讲,不得看与授课内容无关的书籍、杂志等资料,不得做其它课程作业或其他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课堂上严禁交头接耳、嬉戏喧哗,不准睡觉,不得有亲昵、不雅行为。

第二十七条学生上课时不得将与课堂教学无关的电子设备置于课桌面上,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必须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关闭或调为静音(因课程教学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认真有序参与课堂充分讨论,严肃活泼,积极思考、主动发言。教师提问时,学生应起立回答。有问题或申请发言时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发言。

第二十九条学生如果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或建议,应在课下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表达看法,或可以实事求是的以书面形式、或派代表与教师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学生应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遵守社会公德,营造良好学习环境。教学场所不准大声喧哗,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杂物废品,不准在门窗、桌椅及墙壁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广告,自觉爱护教室各类设备设施,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对其他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上课时,无关人员不得影响教学工作,不得擅自进入教室或将师生叫离教室。

第三十二条辅导员、班主任等管理人员不得在上课时间与上课的学生进行通讯联系,不得影响学生正常教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督导检查人员每次听课不得少于1节课,中途不得离开。督导检查人员不得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