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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关于教师调课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3-03-27

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关于教师调课的规定

(兰科院2022年6月1日修订)

课表是依据培养计划和教学进程计划制定的,是组织与实施教学、按时完成教学任务的重要依据,具有严肃性与相对稳定性,课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都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允许调课(包括未到结课时间停课、更换任课教师、更换上课时间和地点、调整课程进度等)。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课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一条同一班级或同一门课程连续停课超过6学时(含6学时)或两周以上,须经教学校长批准。

第二条如课程需要调换任课教师(由其他教师完成该课程全部或后续部分的授课任务),须由系(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单位、教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任课教师调换后产生的工作量课程结束时,核算给调换后的任课教师。

第三条凡要求调(停)课者,任课教师首先向教学单位、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教学单位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如代课有困难,必须换课或将课程顺延另行补课时,应由任课教师提出换课或补课办法,同时填写《兰州信息科技学院课程调整申请表》(在教务处网页下载),并持有关材料(病假证明、会议通知或其它说明材料)到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不可由他人代办),批准后方可调(停)课,由教务处通知学生。

第四条教师请假需提前到教务处填写《兰州信息科技学院任课教师请假登记表》(在教务处网页下载)并在补课结束后填写《兰州信息科技学院任课教师补课登记表》(在教务处网页下载)。

第五条任课教师因突发性事件不能按时上课,须由教师所在部门将情况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并及时补办调停课手续。

第六条任课教师利用课内时间安排实习、实验、实训等环节,须经教学单位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未经同意,擅自调课、缺课的,或虽已办理调课手续,但未能及时补课的,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非教学活动不得占用教学时间或上课教室,不得在授课时间内安排任课教师参加各种非教学活动。如确需在授课时间进行,应事先书面报教务处,经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发出停课通知。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停课通知。

第九条学校重大活动(如大型竞赛活动、运动会等),须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发出调停课通知。

第十条除学校规定的停课时间外,所有停课情况(包括停课原因、停课课程、授课教师、学时数等)应在教学日志中详细填报。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